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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關於子女撫養權問題的21條審判規則

1、子女撫養權的處理原則: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關於子女撫養權問題的21條審判規則

2、不滿兩週歲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母親生活。

3、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8、子女撫養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9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10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11、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撫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費。

13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費。

14、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費。父或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