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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界定離婚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3.31W
法律如何界定離婚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如何界定離婚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相關延伸】
問:婚前債務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答:夫妻個人的婚前債務婚後另一方沒有義務返還,如果能證明是一方為了結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這個是需要另一方共同償還的。
1、如果是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則一般會視為個人債務,配偶不用償還;
2、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