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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離婚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一、最高法離婚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最高法離婚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1、非債務方的夫或妻在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2、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離婚案件引發人們爭議比較多的,就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當然有些情況下爭奪的是個人財產,只不過普通的老百姓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容易產生混淆,並不能將兩者很明確的界定清楚,在這裏都給大家介紹了界定的方式。

標籤:界定 離婚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