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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設立方式的公司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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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設立方式的公司發起人
發起設立方式與募集設立方式的區別

1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2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應在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繳納全部股款或者依法辦理其抵作股款的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 35%, 其餘股份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開募集。


3 、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當在 30 日內召開有認股人組成的公司創立大會,選舉出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 3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綜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包括了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方式。這兩種設立方式是不同的,公司的創始人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這兩種設立方式對比,發起設立的方式相較於募集設立方式在籌集資金方面渠道更窄一些,不過它的程序會比較簡便,一般用於規模較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