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條件設立方式是什麼
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條件設立方式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由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2、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應在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繳納全部股款或者依法辦理其抵作股款的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其餘股份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開募集。
3、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當在30 日內召開有認股人組成的公司創立大會,選舉出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 3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募集設立含義
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計會公開募集而成立公司。
三、募集設立的程序如下:
(1)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在獲得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以後,應當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在募集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發起人只有在繳足所認購的出資以後,才能夠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2)製作招股説明書。招股説明書是發起人對非特定人表示募股意思並披露有關事實的書面陳述,是申請募股的必備文件。招股説明書只有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才能予以公告。招股説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如下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認股人的權利、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説明。
(3)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並且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4)申請批准募股。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經營估算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招股説明書;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根據募股申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決定是否予以批准;對已作出的批准,事後發現不合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
(5)公開募股。發起人獲准募股後,應當公告招股説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載明招股説明書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股數繳納股款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6)召開創立大會。認股人繳清股款並驗資完畢後,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發起人應於創立大會召開前15日內通知或公告會議日期。會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的職權為: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成員;選舉監事會成員;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7)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以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並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股份有限公司認購的是發行股份中的部分,而非全部,如果已經是認購發行的全部股份,那就是發起設立了,募集設立除了認購部分,其他是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流程一般涉及到七個步驟,最後要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方可最終確認。以上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條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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