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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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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民事訴訟第二十一條的原文解釋,以及理解和應用
1.通常我們對於用途難以劃分的貨物採用應税產品銷售額的方式來劃分可抵扣的進項税額,固定資產納入增值税抵扣範圍以後,和貨物的抵扣範圍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於固定資產使用用途是可變的,比如:一台車牀,既可以用來生產免税軍品,也可以用來生產應税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沒有絕對的界限,因此,有必要對固定資產的抵扣作出專門的解釋。按照細則的規定,只有那些專門用於不徵收增值税項目或者應作進項税額轉出的項目,包括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税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其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該項固定資產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税項目),那麼即便它同時又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税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上述項目進項税額本來是不得抵扣的,但是該項固定資產的全部進項税額都是可以抵扣的。2.固定資產是從會計核算角度對某一類貨物的概括性稱呼,其本質仍然是貨物,但在具體的判斷上,對固定資產的分類容易產生爭議。為此,新細則對固定資產規定為,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此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固定資產範圍的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