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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後單位可以開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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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後單位可以開除嗎
行政拘留單位開除嗎
如果單位按規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並依法公示了的,、是可以的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人調發[1992]18號

頒佈時間:1992-10-16發文單位:人事部

第一條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係。

第三條 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併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行政拘留單位開除嗎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四)患絕症、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及其他條件的。

第五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説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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