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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範圍變更

法律3.18W
施工合同範圍變更
我表哥想變更合同,合同變更與工程變更範圍一致嗎?
你好,非常高興為你解答合同變更與工程變更範圍一致嗎這個問題。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變更並非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變更。工程變更實質上是承發包雙方在工程合同訂立時便對合同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情況作出事先約定的結果,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變更。這種特殊性體現在: (1)協商時間特殊。合同變更的協商發生在履約過程中合同內容變更之時。而工程變更的範圍、估價原則等的協商發生在合同訂立之時,內容、價款的協商則發生在工程變更之時。 (2)變更主體特殊。在簽訂合同後,合同變更的主體是協商一致的承發包雙方,而工程變更的主體是發包人。 (3)變更範圍特殊。合同變更範圍可為全部合同內容,但工程變更範圍僅限於為順利實施工程而對工程的外觀、標準、功能及其實施方式所做的必須修改。標準合同中,發包人均委託工程師進行工程變更,但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07版《標準招標文件》合同4.1.2條規定“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因此,發包人為順利完成工程所需而改變工程的外觀、標準、工程及其實施方法,如附加工作、一般刪除,屬於工程變更,無需徵得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可要求按合同約定的變更計價條款估價。發包人為順利完成工程所需以外原因改變工程的外觀、標準、功能及其實施方法的,如額外增加與完成合同無必然關係的新增工作或實質性刪除大量或重要合同約定工程內容,屬於合同變更,應該事先徵得承包人同意,且應重新估價。所以,本文開頭所舉例子,發包人將原合同的100%承包範圍通過變更程序,僅留剩餘10%的工程內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的情形屬於合同變更,應經得承包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