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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檢查

法律3.07W
酒後駕駛檢查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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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的檢查方式


1、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查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2、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3、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綜上所述,抽血就肯定是醉駕嗎,這個問題還是要依照不同情況來看,交管部門對於酒後駕車首先都會採取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方法,當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結果達到醉駕標準: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會再進行血樣抽取,因為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是醉駕認定的最終依據,但如果駕駛者在在抽取血樣之前脱逃的,就會直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結果作為醉駕認定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