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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護理費

法律1.55W
內蒙古護理費
內蒙古交通事故護理費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


第九條 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當事人所需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員的人數以及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其勞務報酬參照自治區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平均工資標準和當事人所需的護理依賴程度計算。


護理依賴程度,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者護理依賴程度確定標準》(以下簡稱《護理依賴程度確定標準》,該標準另發)確定。護理依賴程度分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當事人需要完全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參照自治區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平均工資標準,按照100%的比例計算;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金額80%的比例計算;需要部分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金額50%的比例計算


護理人員的人數,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評)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的人數。


護理期限,當事人在住院治療期間需要護理人員(陪護人員)的,應當有醫療機構的證明,所需護理人員的期限,按照醫療機構醫囑的時間計算。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的標準給付。


當事人出院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護理依賴的,必須由該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者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護理費按照部分護理依賴的標準給付。時間超過三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應申請鑑(評)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依賴進行確定。


當事人因傷致殘不能恢復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長期護理依賴的,應由鑑(評)定機構依據《護理依賴程度確定標準》,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依賴及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依賴的期限按照傷殘賠償金給付的年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