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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國家賠償法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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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國家賠償法新增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國家賠償法新版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綜上所述,國家在實際對公民進行合法的賠償時肯定不會説公民申請多少的數額就直接給付多少的,因為具體的賠償標準和程序都是有固定的限制規定的,而且國家在賠償的過程中還必須遵循上述既定的法律程序以保證公民能夠切實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