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險撞行人誤工費
全險撞行人誤工費賠償是怎麼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第一,所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關於勞動能力喪失進行的誤工費等費用的賠償,現階段世界各國所採用的理論依據主要有所得喪失説、勞動能力喪失説和生活來源喪失説三種學説,但我國在立法和司法實務中所採用的理論是生活來源喪失説。其與所得喪失説、勞動能力喪失説的根本區別在於:
一是該説對殘疾者勞動能力喪失賠償所依據的,並不是傷害前後勞動收入之間的差額,因而其與所得喪失沒有密切的關係;
二是該説確定受害人勞動能力的賠償,基本上不考慮受害人受害之前的體能、技能、教育狀態等勞動能力的構成因素,並以此確定所喪失勞動能力的價值指標,這樣,該説和勞動能力喪失所依據的標準也沒有任何關係。也就是説,生活來源喪失説理論認為,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必然導致其生活來源喪失,因而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來源能夠恢復。其賠償所救濟的,既不是勞動能力喪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致殘前後的收入差額,而是受害人致殘前後生活來源的差額。因此,基於侵權法的完全賠償的原則,儘管我國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字眼,但賠償的標準並不是喪失的勞動能力,而是生活補助費。
第二,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佈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但退休在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的一種待遇,而廣大農村多數六七十歲的農民還不能享受這種退休待遇。特別是近年來,隨着農村年輕勞動力外出打工人數的大量增多,多數農村留守的六七十歲的男性農民不得不繼續承包着責任田,仍然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計,亦然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無須子女贍養。即使有子女給付贍養費,但這些六七十歲的男性農民中那些靠從事正常勞動取得收入的人,因遭遇侵害而無法從事正常勞動所失去利益也應當獲得賠償。同時,在現實生活中,即使是城鎮或國家法定的企業已退休的人員,還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現象。因此,片面的以一定的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也與我國的國情、社情不相符。
第三,隨着人們生活條件的極大改善,人均壽命不但得到相對的提高,而且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與喪失也必然大大遲延。據世界衞生組織的一份報告稱,中國目前人均壽命男71歲,女74歲。中國科學院2007年2月11日發佈的《中國可持續發展總綱(國家卷)》指出,目前,中國人均預期壽命為71. 8歲,到2010年將達到72.5歲。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規定中把“60歲“作為賠償年齡的上限,不僅越來越不符合目前我國人均預期壽命已達到71. 8歲的實際,而且也不利於損害責任的增強和違法成本的增加。由此又説明,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也應當予以遲延。
一起事故中,無論行為人是如何的,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讓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那麼受傷的人始終是屬於受害方,應該依法得到相應的賠償,根據規定,人身賠償應該包括,醫療費用,武功費用,護理費用等等,如果行為人有全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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