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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税務清算問題

法律2.59W
企業税務清算問題
企業破產清算税務問題
你好,在企業破產清算税務問題中應關注1.對遞延所得、商譽、遞延所得税資產、預提和待攤費用的處理

        應當分期確認所得的項目(如政府補助、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佔當年應納税所得額的50%以上等業務),剩餘未確認所得的金額,必須一次性併入清算所得;對於生產經營期間預提的各項費用(不含遞延所得税負債)不再支付的,必須併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攤費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業籌辦費、房屋裝修費等)按照剩餘計税基礎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形成的商譽,在生產經營期間不得攤銷扣除,在計算清算所得時一次性扣除。遞延所得税資產與應納税所得額無關,其計税基礎為零。對於以收入為基礎確定扣除限額的廣告宣傳費,不得結轉到清算期間扣除。在清算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屬於與清算所得有關的費用,因其與生產經營無關,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額扣除;

2.清算所得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税年度。《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上述規定,由於清算期間也是一個獨立的納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虧損可以用以後納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間)的所得彌補。也可以這樣理解,企業的清算所得可以看做是企業資產潛在的、尚未徵收過企業所得税的增值部分。如果企業在關閉清算前,將全部資產出售,或者將無需支付的負債確認為所得,那麼在總應納税所得不變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會轉變為經營所得。因此,清算所得與經營所得應當都可以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