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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什麼時候賠付?

法律2.26W
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什麼時候賠付?
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什麼時候賠付?
1、保險公司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最長30日內作出定損報告。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進行提出索賠時,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需要補交一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該及時的一次性通知到對方。如果材料齊全以後,保險公司也應當及時的作出核定,對於情形複雜的狀況,也應當在30天以內作出核定,並且需要將核定的書面結果通知對方。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部分,保險公司要在賠付協議達成以後的10天內完成支付賠款。如果不屬於保險責任的部分,應當在作出核定結果的3天以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説明理由,也就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至於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如果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的二年時間不行使而自動消滅。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