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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領養關係繼承權

法律1.44W
解除領養關係繼承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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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的子女有沒有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
收養關係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係形成以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除。至於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係;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在處理養子女繼承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養子女繼承權的前提是看他們同被繼承人是否依法確立了收養關係。

2、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條件基本相同時,繼承份額相同。

3、養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4、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還可以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5、解除了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不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6、尚未正式解除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