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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免於刑事處罰判決書

法律1.01W
單位行賄罪免於刑事處罰判決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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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行賄罪判決書樣本



  某公司、餘某單位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5)鄂礄口刑初字第01107號

公訴機關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某,法定代表人左某乙。

訴訟代表人左某乙,某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餘某,湖北省浠水縣計生局流動人口管理站副站長、某員工。因涉嫌單位行賄於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浩,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礄檢公訴刑訴第(2015)10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某、被告人餘某犯單位行賄罪,於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6年2月2日依法變更審理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川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左某乙、被告人餘某、辯護人黃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使本單位管理的船舶在運營過程中,向武漢市港航管理局少繳貨物港務費和解決在航運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身為公司直接責任人的被告人餘某,與武漢市港航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所所長羅國樑(另案處理)商量約定,以每船每次人民幣1000元的標準給予其好處費,從2009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向羅國樑共計行賄人民幣47.1萬元

公訴機關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單位公司的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資料等相關書證、有關受賄人的主體身份的相關書證、證人陳某、左某甲等人證言、羅國樑的供述、檢察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及被告人餘某在檢察機關的供述等證據材料。據此認為被告單位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而被告人餘某身為公司的直接負責人員,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單位某訴訟代表人左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某犯單位行賄罪不持異議。被告人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單位行賄罪不持異議,並當庭表示認罪。被告人餘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餘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被告人餘某當庭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餘某免予刑事處分。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某為了使經營的船舶在運營過程中,向武漢市港航管理局少繳船舶貨物港務費和解決在航運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單位員工餘某向時任武漢市港航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所所長羅國樑(另案處理)給予好處費,從200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餘某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共計給予羅國樑人民幣47.1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併經法庭質證、審核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某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情況説明等相關書證,證實某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左某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租賃合同、説明、相關的賬目等書證及證人左某乙的證言。證實鄂黃岡6888、鄂黃岡9888二條船舶系餘某和他人合夥購買的,餘某將二條船舶租賃給某經營。某又委託餘某負責鄂黃岡6888、鄂黃岡9888二條船舶的經營。

3、武漢市港航管理局組織機構代碼證、相關任職文件等有關羅國樑主體身份的相關書證,證實羅國樑的主體身份為國家工作人員以及羅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