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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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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民事賠償
民事案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種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