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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沒能力執行

法律1.28W
撫養費沒能力執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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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沒能力拿撫養費怎麼辦



    從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友好的協商解決給付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6條,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9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第11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17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第21條,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