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沒交法院強制執行、執行的時間要多長?
社會撫養費沒交法院強制執行、執行的時間要多長?
按法律規定,現時法律並沒有對執行時間進行明文規定,所以具體執行時間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強制執行制度,是民事訴訟、仲裁、公證、調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當人民法院、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做出終局裁判,或者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債權文書以強制執行的效力,而一方當事人拒絕按照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義務主動履行時,另一當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使國家法律所保護的權利人的權利實現,義務人的義務得以履行。因此,強制執行制度對依法治國,維護社會的穩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循環起着重要的作用。
對拒交社會撫養費,法院應該怎樣強制執行?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繳納社會撫養費也算是給那些違反法律的人一個警告,國家也是為了要控制人口迅速的增長,這才能保障我國的經濟水平有所提高,所以對於撫養費的繳納是強制性的,國家也是必須要徵收的,而作為公民的我們也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把撫養費進行繳納了,這樣才能免於任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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