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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改造是否必須變更名稱

法律3.26W
公司制改造是否必須變更名稱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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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制改造


第四條 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第五條 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後的新設公司承擔。

第六條 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第七條 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企業改制司法解釋,企業兼併,經過政府部門批准兼併協議生效,如果政府部門沒有批准,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兼併協議的有效性,企業兼併以後,原來的債務應當由兼併以後單位承擔,單位出售時,已經公告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限以內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