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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死亡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法律1.4W
火災死亡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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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計算方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費標準為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其他親屬,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死亡賠償支付

單位購買了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支付。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那麼工傷費用應該有單位全額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通過上文綜述,我們可以看到勞動合同法死亡賠償責任以及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與方法。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中死亡賠償的責任由用人單位擔負。工傷保險條例中給出了死亡賠償的項目和計算方法。同時工傷保險條例中還規定了,單位購買了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支付。如果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那麼工傷費用應該有單位全額承擔。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