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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第二監護人

法律1.77W
離婚孩子第二監護人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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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第二監護人是誰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4、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



    沒有你説的第一監護人與第二監護人



    只有第一順位監護人



    第二順未監護人



    只有第一順位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不適合做監護人,才有第二順位監護人擔任



    殘疾人殺人他只有一個父親和一個弟弟,一個弟媳,其父無賠償能力{有病在外看門}其在弟弟家住,這要賠償是找誰啊?



    {有病在外看門}:不知道是什麼意識



    如果父親確實沒有監護能力,也就是説連自己都照顧不了,那就找弟弟了



    如果父親有能力,精神沒有問題,行動也還行,那就找父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