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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買賣籤合同的未登記效力

法律2.44W
房子買賣籤合同的未登記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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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何判斷




    1、約定優於法定。合同本質上屬於契約,根據“契約自由”的締約精神,法無禁止即可為,在民事領域,特別是合同方面,只要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當事人均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將相關事項約定,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合同法》第45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就明確賦予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問題享有約定附條件的選擇權利。體現到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買受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附條件,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進行約定,則此時,如果因合同未備案而引發爭議,買受人則可根據該約定條件,主張合同無效;



    2、無約定從法定。如果該類合同中未將“合同登記備案”作為合同生效條件進行約定,則只能適用法律的規定進行該合同的效力判斷。《合同法》第44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自開發商、買受人簽訂後即成立,且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故該類合同自雙方依法簽訂時即生效。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該類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由上正文,我們知道商品房買賣合同通常會因為開發商的原因沒有進行合理合法的備案,這可能會導致幾年後一系列問題和爭論的出現。許多老百姓沒有經驗不知如何判斷買買房是否進行了備案,在正文中我們也給出了判斷方法,望大家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