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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一年

法律1.46W
解除合同的一年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有關解除合同一年是怎樣的啊

一、合同的解除權行使期間是一種除斥期間,超過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解除權消滅。
二、解除權的行使往往是由於合同相對方當事人的根本性違約行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或者違約行為致使守約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原因所致,是否行使該權利,由解除權人自行決定。
三、解除權消滅後,合同關係繼續有效。如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仍處於持續狀態,未能得到補救恢復,守約方當事人只能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義務、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不能再行使合同解除權。
但如果要求履行的是非金錢債務,能否要求繼續實際履行則受到具體情況的限制。
這種情況可能會給守約方帶來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四、從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自身利益的實務角度出發,守約方不要輕易放棄解除權,應對放棄權利後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分析。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5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以上便是解除合同一年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