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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追繳欠税

法律2.23W
強制執行 追繳欠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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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逃避追繳欠税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

逃避追繳欠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税收法規,欠繳應納税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四個要件:

(1)必須有欠税的事實。欠税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欠税,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税是指納税單位或個人超過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税款的行為。在認定行為是否“欠税”時,必須查明其欠税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税期限,其欠税行為才是逃避追繳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實。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户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税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要與“欠税”行為存在着必然因果聯繫,即“逃避”就是為了“欠税”。至於孰先孰後,並不十分重要。

(3)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繳欠税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税收實踐中的欠税是時常發生的,對於擁有納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27條,税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帳户上扣繳税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税款。所以,只要欠税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税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為人將資金和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税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避追繳欠税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税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儘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鍍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税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税款,則構成逃避追繳欠税罪未遂形態。

(4)無法追繳的人税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1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裏的數額指税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税數額,亦即國家税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税數額。無法追繳的欠税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税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3、主體要件

法律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4、主觀要件

逃避追繳欠税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税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税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