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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庭內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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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庭內調解
訴訟內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嗎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説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都有着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不是怎樣對原告有利,然後自己就能隨意的選擇的。有的時候,原告可能會認為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審理官司是最方便的了,但是也要考慮到被告經常居住和生活的地方的。因此,起訴離婚管轄有利原告的法院,卻不一定真正具備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