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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賠償款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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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賠償款開發票
供應商已收貨款卻遲遲不開發票

實務中,經常出現企業已付款但遲遲未收到發票的情況,從而導致企業無法及時申請抵扣進項税款或辦理出口退税。


根據法律規定,若合同雙方未能事先明確發票提供的具體時間,發票需求方僅能催告發票開具義務方在一定期限內履行,這樣的救濟力度遠遠不夠,同時也加重了企業的經濟風險。


因此,企業應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提供發票的時間,尤其建議企業採用“先票後款”的方式,可以表述為,“供應商應事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經採購商確認無誤後再行付款,若供應商未能按時履行開票義務,採購商有權相應推遲付款並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這種“先票後款”的條款非常有利於企業。如果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先票後款”,那供應商開具發票的義務就不屬於合同主義務,企業也就不能以供應商未提供發票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但是,如果事先有約定,該約定是合同雙方意思一致的表示,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就屬於有效約定。這個時候,企業擁有了一把維權利器,在供應商不按時提供發票的時候,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貨款支付義務來進行對抗,拒絕支付貨款。


若無法爭取“先票後款”,合同中也應明確發票提供的具體時間,供應商若未能按時開票,應按日承擔滯納金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