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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

法律3.22W
工傷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
工傷職工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上述規定,輔助器具費用的計算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於《工傷保險條例》中並未對這種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在數額的確定上應參照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廢止)和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都規定“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工傷職工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中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綜上,《工傷保險條例》中輔助器具費用賠償金額的計算也應以“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