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著作權的性質與內容

法律9.06K
著作權的性質與內容
著作權的性質與內容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指出,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但並沒有明確其所列著作權中哪些是“人身權”。對此,理論界普遍認為,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即著作權是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兩權一體”,並已成通説。然而,對這一涉及著作權乃至知識產權的“權利屬性”的基本理論問題,實際上值得探討説明。筆者不敢苟同,認為著作權的內含或性質是財產權,所謂的“著作人身權”在性質上根本就不是人身權,而是財產權或財產權的一項權能,“兩權一體”説不能成立。現就此不揣冒昧,作以論述。為了闡明問題,我們應當首先明確“人身權”的定義。在民法上,人身權是和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的最基本特徵,是“它與特定人身的不可分離性”,法律表現為不可轉移性和不可約定性。這一特徵,是權利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無論如何都無法分離,而不是由制度所規定的,事實上可以分離。對人身權的這一基本觀點,是筆者論述著作權性質的一個理論基礎。有了這一基礎,再論述著作權的性質,標準就明確得多,問題就清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