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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全都是當庭宣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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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全都是當庭宣判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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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全都是當庭宣判嗎

不一定當庭宣判。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來判決的刑罰。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緩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態度。對嫌疑人作出暫緩執行刑罰的處罰措施。而緩刑期間也屬於是考驗期。如果嫌疑人在着期間內沒有違法行為的話。期滿後,就不用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這期間有違法行為,那麼就將對嫌疑人立即收監執行。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也就是説法院作出判決後,要等10天判決生效,才開始計算緩刑考驗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