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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合同撤銷權

法律1.19W
第三人合同撤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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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何撤銷經公證的贈與合同

  第三人是不可以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不但第三人不可以,贈與人一般也不可以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房產贈送在贈與人和受贈人簽字之日起就已生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從上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中,我們不難看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