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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定理由是否能單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2.35W
無法定理由是否能單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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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是否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銀行普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不需要報送到銀監會,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但高管辭職,就必須報送到銀監會而不能直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知識: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銀行高管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報送到銀監會。但銀行普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用報送到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户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銀行的普通員工與銀行之間籤的合同往往都是與普通單位一樣性質的,但是如果是銀行中擔任重要職務的人就必須向有關金融行業的政府部門進行報備以免出現秩序混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