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
探視權被阻礙實施時,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探視權的執行應慎用強制措施
在探視權執行中應明確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為被執行對象,絕不可對子女人身採取執行措施,如在執行中法院將子女直接交付申請人探視或採取哄騙及其他強制方式將未成年人帶到指定地點與申請人會見。為避免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執行過程中一般不宜採取在探視權人前往探視時,法警、執行法官在旁跟隨。
同一個案件在多次申請執行中對被執行人説服教育,宣講法律,説明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乃至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後仍無明顯效果時,執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一方,通過訴訟程序改變探視方式、變更撫養關係,以期更好地行使其親權,以達到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會穩定之目的。
探視權問題將是一個長期的社會問題,應當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共同關注此類案件的執行,特別是未成年人所在學校、住所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派出所及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經常性教育,協助法院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執行機構中可以設立由豐富社會經驗的執行法官組成的探視權執行組,有利於總結經驗教訓,共同搞好探視權的執行。如果自己的探視權得不到實施的時候,最好能和孩子的撫養方和平協商,平心靜氣的方式才能讓孩子少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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