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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社會撫養費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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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社會撫養費新標準
長沙社會撫養費最新標準

(一)徵收標準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滿生育間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條件未經審批生育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徵收。


2、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二至三倍徵收。


3、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四至六倍徵收。


4、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5、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非法收養子女的,比照上述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徵收標準測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慮到統計部門提供確切統計數據的時間,上年收入以統計部門公佈數據為標準(如2010年執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為標準)。


2、統計數據來源。根據統計職能劃分,農民人均純收入由縣統計局提供,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統計局提供。


3、徵收標準執行。當事人年收入低於統計標準的,按統計標準徵收;高於統計標準的,可以以當事人雙方有據可依的實際年純收入倍數徵收。


4、流動人口徵收標準。無論是本縣鄉鎮之間流動的當事人,還是外縣流入本縣的當事人,根據其身份,均按本縣對應標準徵收。


5、關於年度徵收標準。每年元月1日前由縣統計局和縣人口計生局公佈上年人均收入標準,元月1日起執行新年度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