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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經營合同的單方違約

法律1.48W
委託經營合同的單方違約
單方終止委託合同是否違約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委託方式一般有委託完成具體事項或委託完成某一具體時期的事務兩種。對當事人在委託事項未完成或時期未屆滿時解除委託合同,一種觀點認為不構成違約,理由是,委託合同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合同,法律賦予了當事人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單方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反言之,如果行使法律規定的解除權卻構成違約,那法律應是違約方。


另一種認為構成違約,理由是事項委託或時期委託是當事人的約定,事務未完成或時期未屆滿即解除合同,顯然與約定不符,解除合同的行為與當事人的約定客觀上處於矛盾或對立狀態。因此只要約定依法成立,該約定即受法律保護,應按全面履行的原則履行,否則便構成違約。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因為只有這樣,法律的內涵才能統一,也才符合全面履行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但由於委託合同的特殊性,在違約責任方面應區別於其他合同。委託合同解除,對方不能獲得要求繼續履行的補救,而只能獲得損失賠償等補救。因為委託合同特別注重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信任,一旦這種信任不復存在或受到懷疑,合同便失去履行的基礎,法律在委託合同中賦予當事人任意解除權的出發點即在於此。但是,違約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法律不應對其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