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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損失賠償依據

法律2.17W
合同違約損失賠償依據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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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損失賠償與合同違約賠償區別


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都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其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基本一致。儘管如此,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時候,究竟選擇侵權賠償請求權,還是選擇違約賠償請求權,這對受害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掌握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以便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賠償請求權。


  1、訴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受害人應該從訴訟是否經濟、收集證據是否方便等方面選擇管轄法院。


  2、損害發生前當事人之間有無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侵權損害賠償發生前,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都是對世權,義務人是不特定的。違約損害賠償發生前,當事人之間存在着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的權利是對人權,其債務人就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侵權,但依據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約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違約之訴,其請求將不會被支持。


  3、賠償範圍

侵犯財產權利後要用相當的實物或者金錢賠償,如果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損失的,加害人也應該賠償;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當賠償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非法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利,雖未造成經濟損失的,也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違約損害賠償中,通常依當事人的事先約定,雖然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對於侵權責任來説,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了間接損失。這與違約賠償有明顯的區別。


  4、舉證責任

侵權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通常在受害人,由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在一般情況下,不負舉證責任。違約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在於債務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對方損害,就推定債務人有過錯,因此,債務人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債權人對合同是否履行不負舉證責任。在這一點上,受害人選擇違約責任較為有利。


  5、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是2年,《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時效為3年,《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時效為2年。違約責任的時效,一般為2年,但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的訴訟,其訴訟時效為4年。可見,兩類責任適用的時效期限是有區別的。受害人應當注意這些不同規定,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


  6、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説,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即使就不可抗力來説,當事人也可以就可不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在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認為對方可能有法定的抗辯事由能夠對抗侵權責任的構成時,則可以選擇違約責任的請求權,使自己的賠償請求得到實現。

由於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存在以上重要的區別,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賠償義務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後果的產生。因此,應該掌握兩種責任的區別,正確選擇請求權。


  侵權損失賠償與合同違約賠償區別等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的是,判斷侵權損失賠償與合同違約賠償在多個方面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訴訟時效,責任構成要件以及免責條件、訴訟管轄、損害發生前當事人之間有無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多方面都是有一定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