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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制度的理論意義

法律1.8W
減刑制度的理論意義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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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制度的理論意義關於減刑有哪些規定

按現時法律規定,國家沒有取消對服刑人員的減刑。
  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