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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怎麼判?

法律3.03W
非法組織賣血怎麼判?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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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怎麼判

您好,關於“非法組織賣血怎麼判?”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有關非法組織賣血罪怎麼判刑的做如下回答,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二條 [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指的是“血頭”、“血霸”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委託,擅自組織他人向血站、紅十字會或者其他採集血液的醫療機構提供血液。。“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是指“血頭”、“血霸”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用限制人身自由、毆打等暴力方法,強行、迫使不願提供血液的人,向血站、紅十字會或其他採集血液的醫療機構提供血液。由於該種行為除了擾亂國家採供血秩序外,還侵害了他人人身權利,因此在處刑上,比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要重,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共衞生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權利。這種行為會污染血源,對供血人、用血人、血庫都會造成危害導致艾滋病等嚴重傳染病擴散,因此要嚴厲打擊。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招募等手段控制多人非法出賣血液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營利的目的。在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中,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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