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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解工作有什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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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解工作有什麼流程
律師調解工作有什麼流程
1、規範律師調解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向當事人提供承辦律師調解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調解員名冊,並在公示欄、官方網站等平台公開名冊信息,方便當事人查詢和選擇。
2、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接受相關委託代理或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或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律師調解一般由一名調解員主持。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或者當事人要求由兩名以上調解員共同調解的案件,可以由兩名以上調解員調解,並由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指定一名調解員主持。當事人具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更換律師調解員。律師調解員根據調解程序依法開展調解工作,律師調解的期限為30日,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出具調解協議書;期限屆滿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的,終止調解。
律師調解員組織調解,應當用書面形式記錄爭議事項和調解情況,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應當建立完整的電子及紙質書面調解檔案,供當事人查詢。調解程序終結時,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律師調解員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訴訟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
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律師調解組織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主持調解糾紛的,參照上述程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