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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與偷税漏税

法律1.08W
債權轉讓與偷税漏税
債權轉讓與偷税漏税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偷税罪是指納税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或者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繳納税額的10%以上且偷税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的行為。 針對偷悦數額的不同。第一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3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自然人偷税並處罰金 3、對單位犯偷税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4、對多次偷税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税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違法行為已經過税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對於債權轉讓與偷税漏税這個問題,可參考以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