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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毒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1.72W
強制戒毒刑事強制措施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對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幾種措施中因刑事拘留、逮捕而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一般容易掌握,但對於留置盤問、實際限制人身自由的監視居住和撤銷緩刑、假釋前實際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則認識不一。


    留置盤問。留置盤問權是警察法第九條賦予公安機關及其人員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所採取的準強制措施,具有暫時性、過渡性的特點。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24小時之內,在特殊情況下不超過48小時期間作出決定。該規定表明,留置盤問已被納入刑事訴訟當中。在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留置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是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可見,留置盤問是對被留置盤問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確立的刑期折抵精神,留置盤問期間應依法予以折抵刑期。


    實際限制人身自由的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區域予以限制,並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手段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區域適當限制。在實踐中,有的執法部門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於特定場所,地點往往選擇在便於控制的地方,如招待所、賓館等場所,完全與外界隔離,成為變相監禁。像這種情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完全失去人身自由,應當折抵刑期。這是於法有據的。198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監視居住期間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中已明確指出: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羈押的行為系同一行為,不論羈押在何處,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羈押期間即可予折抵刑期。


    撤銷緩刑、假釋前實際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撤銷緩刑、假釋是指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犯新罪或發現漏罪或嚴重違反規定,被依法撤銷緩刑、假釋後,按照刑法第七十條、七十一條、七十七條和八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或執行原判刑期的刑罰執行制度。關於撤銷緩刑、假釋時罪犯在此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同理,撤銷假釋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折抵刑期在我國司法的實踐過程當中非常的容易出現錯誤,主要是因為我國法律對於這一方面的規定不夠全面過於分散,並且,辦案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效率不高等等問題。所以為了減少這樣的錯誤發生,我們應該把握好工作的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