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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陽市徵地補償標準

法律2.08W
萊陽市徵地補償標準
萊陽市農村修路拆遷補償,怎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拆遷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與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和被拆遷房屋的價格均按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內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積均按建築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計租表但建設手續合法的房屋,或者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房屋,其建築面積以批准建設文件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三十條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產權清晰。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被拆遷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拆遷範圍的要求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性質確定。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範圍用於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就地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就地安置。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範圍用於社會公益性項目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行異地安置。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或者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用途欄內標明營業內容的,應當按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拆遷的住宅房屋用作營業用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一)取得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並有納税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註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第三十五條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提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按照工程造價給予適當補償,但批准臨時建築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拆遷的房屋存在產權、債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拆遷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先行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糾紛解決後,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七條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八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自行尋找安置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取產權調換且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週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週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支付經營性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營性補助費、委託拆遷費、專家鑑定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並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