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主債務訴訟時效己過,擔保未過

法律1.28W
主債務訴訟時效己過 擔保未過
1在有保證的債權債務中,如果保證的訴訟時效未過而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保證人是否應該承擔保證責任主債務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保證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只有在要求被保證人履行義務後才可以向要求保證人履行義務,否則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先訴抗辯權是無用的,例如擔保法第17條。在一般保證中,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是在債權到期後六個月內或所約的保證期內你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才開始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如果六個月內或所約的保證期內你沒有向這兩個機構提交申請,一般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免除,保證人從你們的債權債務關係中脱身。如果債權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交了申請,那麼從判決或裁決出來的那天便開始計算對保證人兩年訴訟時效。這個保證的訴訟時效從現在開始是獨立的,不再因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連帶保證則是在債權到期後,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也可以向保證人要求其履行義務。但在債務到期六個月內或所約的保證期內債權人要向保證人提出履行通知,不然無從計算訴訟時效,在這六個月內或所約的保證期內只要你向保證人要求債務的履行,兩年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第二個問題,在連帶保證中,應當看到主債務和保證的時效是各自獨立的,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償還債務,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但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並不因此中斷。第三個問題,既然説到保證的訴訟時效,那麼説明一般保證債權人已經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併有了結果,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償還債務,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已經是獨立的了,不會因中斷而導致主債務時效的中斷。保證人已經承擔責任,那麼無論是否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已過,保證人都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要注意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訴訟時效。但還有一個問題便是,如果在保證期間內,一般保證中,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內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連帶保證中,債權人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免除責任。這時候假如保證人免除了責任還向債權人償還了債務,那麼就要分情形來討論是否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問題。關於這些問題,我覺得要搞清楚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可以看看擔保法與相關的規定。以上屬於個人的一些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誤解與錯誤,歡迎討論,一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