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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糾紛被告不服

法律1.49W
贍養費糾紛被告不服
贍養費糾紛被告不服
根據您的問題,贍養費糾紛被告不服,可以提出上訴,有關上訴的法律規定如下:第一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五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