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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原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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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原告的證據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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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糾紛原告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可藉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信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需要強調的是,談婚論嫁和談情説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麼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戀愛對方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兩委”相關負責人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