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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

法律1.71W
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注意事項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處理的勞動爭議,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須認真如期執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內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注意事項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可受理勞動爭議,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注意事項三


申請勞動仲裁,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到有管轄權限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注意事項四


申請勞動仲裁,須親自或書面委託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應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並落有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