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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第3人與被告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2.81W
行政訴訟中第3人與被告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中第3人與被告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對人。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
3.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兩種。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