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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可以生效嗎?

一、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可以生效嗎?

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可以生效嗎?

勞動合同可以一年一簽,具體雙方可以協商,勞動合同一般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大多數是整年,但不是必須是整年。現在合同一般都是以三年為期限的。如果員工和用人單位對合同時間有特殊要求,可以雙方進行溝通協調處理。法律允許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但必須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生效。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員工權利和義務的保障,雙方僱傭關係的建立就是勞動合同的簽訂,簽訂後,雙方就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行事。但是,現在的勞動僱傭合同都不是終身的,一般都有一個時間的限制、

勞動合同可以一年一簽,具體雙方可以協商,勞動合同一般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大多數是整年,但不是必須是整年。

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應約定期限是一年或幾年。

(二)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什麼工作,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應當履行的勞動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崗位、工作性質、工作範圍以及勞動生產任務所要達到的效果、質量指標等。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必須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衞生保護措施。即用人單位保證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勞動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而且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勞動保護。

(四)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崗位、技能及工作數量、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工資的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地點等以及其他社會保險(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待遇。勞動報酬的內容和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不得低於集體合同中的規定。

(五)勞動紀律。勞動紀律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它是勞動者的行為規範。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用人單位內部制定的廠規、廠紀、對勞動者的個人紀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崗位紀律、獎勵和懲戒的條件等。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指勞動關係終止的客觀要求,即勞動合同終止的事實理由。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一般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外,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特別是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違約未作明確規定的內容,若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違行責任。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公平合理。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需要注意的是,其實現在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是以三年為期限的。如果員工和用人單位對合同時間有特殊要求,可以雙方進行溝通協調處理。法律允許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但必須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