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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探視單,有什麼方法可以去見人

法律2.9W
沒有探視單,有什麼方法可以去見人
沒有探視單,有什麼方法可以去見人
1、關在看守所裏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視的,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視,一月不能超過三次。關在看守所裏的未決犯可以寫信,但信件的內容全部要經過管他的幹警檢查,所以不能提及他案情上的問題就能寄到他手裏。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説,週六週日不是探視時間。
2、探視程序:
(1)在押人員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2)在押人員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在押人員。在押人員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在押人員回家探視。
(3)在押人員近親屬給在押人員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4)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公訴的案件,在押人員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並不得在所外過夜。第三十八條 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