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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檔案保管制度

法律1.54W
法院檔案保管制度
其他公證檔案保管規定

1、凡終止的公證事項所形成的檔案,列為短期保管。


2、公證處複查公證事項所形成文書材料,應與原公證檔案合併保管;由司法行政機關複查的,應將其複查結論存入原公證檔案內,其保管期限均與原公證檔案相同。複查後作出撤銷公證書決定的,其公證檔案與複查材料或撤銷公證書的決定和通知合併重新列為短期保管,其保管期限從原公證檔案保管期限起算時間開始計算。


3、公證處總登記簿冊列為永久保管。


4、對未規定保管期限的公證檔案,須由公證處比照上列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見,並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後執行。


如果説是自己保存檔案的話,那麼檔案的失效時間是六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檔案自己拿着的話,那麼以後考公務員或者是考事業單位的話,都是受影響的。並且檔案袋如果自己打開的話就沒有保管單位再接收了。